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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上犹县陡水旧城改造项目(一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作者:杏彩体育官网入口网址 发布时间:2024-09-08 10:26:33 点击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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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提升陡水城镇品质,改善群众生活居住条件,增进民生福祉,稳步推进陡水旧城改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征收目的:根据公共利益需要,为依法实施我县陡水旧城改造项目建设,推进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城市功能,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征收原则: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上犹县陡水旧城改造项目(一期)位于上犹县陡水镇圩镇,具体征收范围详见征收范围红线图,房屋征收范围最终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上犹县人民政府为上犹县陡水旧城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体;上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犹县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陡水镇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店面(铺)、商业、办公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民营企业所有,证载用途为店面(铺)、商业、办公等用途的房屋。

  3.住改商房屋,是指公民所有、集体所有或民营企业所有证载用途为住宅实际改变为商业用途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4.生产性企业房屋,是指生产性企业或私人所有的国有工业用地上房屋,包括厂房、办公用房、宿舍、配套用房等。

  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赣州市房产面积计算规则》(赣市房字〔2014〕69号)等相关规定,由房屋测绘机构统一测绘确定。

  对房改房、集资房等房屋产权证面积未包含楼梯、过道等符合公摊面积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将公摊面积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3.对已参加房改获得全产权的房屋和集资房的征收,按国有出让私有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4.1994年6月2日以前的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按国有出让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5.被征收人将证载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实际用途改变为商业店面(铺)用途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将被征收房屋临街第一层第一自然间实际经营部分认定为住改商房屋:

  (1)被征收房屋必须是合法房屋,且是一次性建成或因历史原因分阶段建成,不能是改建、扩建的建筑物;

  6.对难以认定具体建造年限的自行搭建房屋,以及未进行产权登记的厨房、厕所、杂房等附属房屋,按照附属房屋标准给予货币补偿(详见附件3),不予房屋安置。

  7.对房屋整体进行改造加固的,可以按照改造加固后的结构认定房屋结构性质,按照原产权证面积进行补偿安置,超出面积按照无证房屋(附属房屋)标准予以补偿(详见附件3)。

  未经依法登记的建筑,由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征收办及陡水镇政府共同调查认定,对调查认定为合法的建筑予以补偿。

  1.以县自然资源部门地籍调查和房屋普查资料为依据,被征收人在1990年4月1日以前(含1990年4月1日)自行建设的住宅房屋。

  2.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关施工批准手续并按其规定建造竣工,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的建筑;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可以选择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基准价》(附件1)对应的住宅结构类型的基准价,按经认定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为房地合一价格,原则上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基准价》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被征收住宅房屋进行评估,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购房奖励。在本方案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迁腾出房屋的,被征收人本人或直系亲属,自签订征收协议之日起一年内在本县城规划区内在售楼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商铺的,根据被征收人的住宅和店面(铺)合法建筑面积,按照其实际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若实际购买商品房建筑面积小于〈含等于〉被征收的住宅和店面铺合法建筑面积,则据实享受购房奖励;大于被征收的住宅和店面铺合法建筑面积的,则根据被征收的住宅和店面铺合法建筑面积享受购房奖励),凭征收补偿协议、购买商品房合同、增值税、契税完税证明等材料(直系亲属的需提供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门出具的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到县征收办据实申请,可享受600元/㎡的购房奖励。

  (1)产权调换房屋。产权调换房位于县城思源、文兴、备田等安置点供被征收人选择。被征收人按被征收房屋与提供用于产权调换房屋面积最接近值的原则选择产权调换房屋。户型(建筑面积)分为三室二厅(约120平方米、100平方米)、二室二厅(约80平方米)三种。安置房屋按照普通商品房交房标准建设,入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①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安置。选择产权调换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2000元/平方米向征收部门补差;超出10至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按3650元/平方米向征收人补差;超过20平方米以上部分面积按产权调换房的市场评估价向征收人补差。

  ②房屋结构补差。因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结构差异,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不同结构、类型向征收部门支付房屋结构差价,具体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的按10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土木结构的按150元/平方米支付房屋结构差价;被征收房屋为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的互不补差。

  店面(铺)、商业用房的认定以房屋登记簿记载为店面(铺)、商业用房为准。房屋登记簿或者房屋档案载明经营性面积的,按照载明的面积进行补偿;房屋登记簿或房屋档案载明店面(铺),但没有载明具体经营性面积的,认定第一层的初始状态下第一自然间为经营性用房面积,第一开间纵深超过12米的,按12米计算;纵深不足12米的,按初始状态下第一自然间的实际面积计算。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基准价》(附件1)对应店面(铺)、商业用房结构类型的基准价,按经认定店面(铺)、商业用房面积进行补偿。该基准价是征收人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征收店面(铺)、商业用房的区位、结构、成新以及租金收入等因素进行的评估,为房地合一价格,原则上高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被征收人对基准价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被征收店面(铺)、商业用房进行评估,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货币补偿。

  (2)店面建设标准为符合店面交房标准,建筑面积以县住建局测绘为准。水、电到户门外,入户手续由被征收人自行办理。

  (3)置换方式。按照“等值置换”选择安置店房的原则,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住改商房屋在规定期限内签订了协议且自行搬迁的,除按照本方案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外,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征收补偿:

  1.对实际经营部分面积,按照该部分房屋住宅性质的货币补偿价标准增加30%补偿(包括生产设备和生产资料等自行处理费用)。经营时间未满3年的不予增加补偿。

  2.住改商房屋的面积认定:住改商房屋面积以第一层初始状态下正在作经营使用的第一自然间面积为依据,第一自然间纵深超过12米的,按12米计算;不足12米的,按初始状态下第一自然间的实际面积计算;后来改造加大第一自然间的,以初始状态下第一自然间原状为准。

  3.单位公房对外出租,租赁期限已满未签订续租协议的,或者在协议中明确如果政府实施征迁必须无条件搬迁的,由租赁单位督促被租赁人自行搬迁,不进行任何补偿。

  被征收房屋主体内的普通门窗、普通内外墙粉刷、铝合金窗、防盗网已包括在房屋补偿价内。被征收房屋内部设施、装饰装修的补偿按照《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件2)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按评估价格补偿。

  1.私有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采取向被征收人发放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搬迁和过渡问题。标准见附件4。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的店面(铺)、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生产性企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的5‰一个月的标准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为6个月进行协商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至交付房屋时止。

  3.搬迁补助费。店面(铺)、商业用房、住改商房屋按照实际经营面积3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补助;生产性企业房屋按照实际经营面积20元/平方米进行一次性补助。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店面(铺)、商业用房面积给予签订协议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标准见附件5。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拆迁的,不予奖励。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协议签订和搬迁弃房的,按“谁先签协议并弃房,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选房,并予以公示。

  1.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是国有出让性质,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办理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含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被征收房屋的土地是国有划拨性质,安置的产权调换房办理国有划拨性质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含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如被征收人申请国有划拨性质产权调换房转国有出让性质的不动产权证,经县政府批准并按评估的楼面地价的70%补缴土地出让金。

  2.产权调换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办给被征收人,办证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如被征收人确需更名为直系亲属的,应提供户口簿等有效证件或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书。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征收补偿款(房屋补偿款、装修补偿等)、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过渡费、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进行差价结算后发放;时限进度奖、按时弃房奖等在完成房屋搬迁交房后发放。

  凡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补偿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合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土地面积大于住宅房屋占地面积(包括附属房和庭院占地)面积部分,属于出让性质的,按基准地价行补偿,土地属于划拨性质的,按国有出让的基准地价70%进行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签约的期限:房屋征收签约期限不少于30天、搬迁期限不少于15天,签约时间、签约地点、搬迁期限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予以确定。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保障住房的,向县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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