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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水工程第五版下册课后答案

来源:杏彩体育官网入口 作者:杏彩体育官网入口网址 发布时间:2024-05-22 05:31:27 点击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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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的规划、工程建设管护、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供水用水及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以外,利用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和单位等用水户供应生活用水的活动。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第三条农村供水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厉行节约、安全卫生的原则,推进公益化服务、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工作的领导,实行农村饮水安全保障行政负责制,将农村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农村饮用水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村供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和节约用水宣传工作,提高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意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林草等部门编制农村供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农村供水规划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供水规划、村庄规划等有关规划相衔接,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强化水源保护和水质保障,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发展。

  经批准的农村供水规划需要调整时,应当按照农村供水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农村供水规划,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办理项目申报审批手续。

  1、负责小区设施设备的接管验收工作。接收设施设备技术资料,分系统按照图纸和质量标准逐一进行检验验证和接管,并向开发建设单位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

  2、负责配合业主(住户)验房及向业主(住户)交房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整改。

  (2)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检查,及时发现违反装修施工管理规定和装修申请内容的情况,对违章装修提出整改措施。

  4、负责小区土建、电力、通讯、电梯、暖气、生活热水、给排水、保安、消防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修、维护保养。

  (2)负责公共区域设备设施的巡视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接受公司其他部门和客户的报修,及时发现、处理和解决公共设备设施存在的问题,排除故障、消除隐患。

  (4)负责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维修保养质量及服务质量进行跟踪和监督管理,每月对电梯进行巡视检查。

  阻挡或拦束水流、拥高或调节上游水位的建筑物,一般横跨河道者称为坝,沿水流方向在河道两侧修筑者称为堤。例如葛洲坝工程。

  能从水库安全可靠地放泄多余或需要水量的建筑物。历史上曾有不少土石坝,因洪水超过水库容量而漫顶造成溃坝。例如溢流坝。

  为某一专门目的或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所设的建筑物。渠道是输水建筑物,多数用于灌溉和引水工程。例如前苏联英古里坝。

  阻挡或拦束水流、拥高或调节上游水位的建筑物,一般横跨河道者称为坝,沿水流方向在河道两侧修筑者称为堤。例如葛洲坝工程。

  能从水库安全可靠地放泄多余或需要水量的建筑物。历史上曾有不少土石坝,因洪水超过水库容量而漫顶造成溃坝。例如溢流坝。

  为某一专门目的或为完成某一特定任务所设的建筑物。渠道是输水建筑物,多数用于灌溉和引水工程。例如前苏联英古里坝。

  农村供水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本村自来水价格管理,规范自来水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自来水价格管理权限:自来水属政府定价范围,水价结本村实际制定。凡年供水10吨以上(含10吨)水厂供水价格,由镇统一管理和确定。年供水10吨以下的水,供水价格由村管理,其价格原则上参照所在镇水厂价格执行,具体执行价格由村报镇政府确定同时报区物价部门备案。

  第三条 村自来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的程序:1.村申请并报镇政府签署意见;2.村自来水厂委托经物价局认可的中介机构对水厂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审核认证,并提供成本认证报告;3.区物价部门主持召开听证会;4.区物价部门发文公布执行。

  第四条 村自来水价格定价原则:1.以行业平均合理成本,兼顾实际合理成本为依据,力求保本微利;2.考虑用户承受能力,鼓励节约用水;3.体现公平负担,有利于农村供水事业进一步发展;4.本村范围内实行“一价”。

  第五条 村自来水供水价格销售实行到户分类水价,现阶段实行两类水价的应逐步过渡实行三类水价。即:1.居民生活类用水;2.工业、建筑业等生产用水;3.商业经营及其他性质用水。

  第七条 容量水价用于补偿制供输配水的固定资产成本。计量水价用于补偿制供输配水等营运成本。为使全村容量水价执行水平相对衔接,容量水价仍规定为:使用公称口径20mm及以下的用户每月每户交纳 元,使用公称口径 mm以上的其他用户每月交纳 元。

  第八条 个别家庭供水通过总表转供零售用户的,供应总表的执行供应价格;转供零售用户的,计量单价可在供应价的基础上,加总表以下资产维护管理费。供应价格、容量水价和资产维护管理费由村委核定。

  第九条 村自来水供水价格组成:由供水成本、供水费用、税金和利润及水资源费等构成。村自来水厂主干管网的建设、运行费用在重新核定水价时纳入自来水成本中。

  (一)村自来水供水成本是指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辅材料、动力费、直接工资、资产折旧费、修理费以及其他应计入供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1.原辅材料:指在制水生产中取水、净水和进行消毒、使用混凝药剂以及耗用其他材料等费用,按平均进货价格乘以实际耗用量列支。

  2.动力:按规定电价乘以吨水耗用量列支。自发电部分按耗用的汽、柴油数量乘以平均进货价格列支。每千吨售水电耗 千瓦时。供水副营业务用电的费用不得列入供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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